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配置、采购、使用及处置全过程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所有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1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产品以及学院认为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坚持把满足教学、实验实训及科研需求为第一原则;坚持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协作共用”、“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处置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效益管理,使仪器设备能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划分,分别归口教务处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部门应有一名部门领导主管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借用、调拨、报废及建帐和建档等事宜,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
第七条 仪器设备根据其价格分为如下几类:
(一)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1500元以内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按《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为固定资产;家具类资产按《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三)耐用期不到一年的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列入专用材料进行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根据其性能分如下几类:
(一)一般设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的通用设备。
(二)专用设备: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特定专业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各种软件等。
(三)文物及陈列品:主要包括各种实验实训用的标本、陈列品等。
(四)图书。
(五)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章 计划与申请
第九条 各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购置计划:
(一)整体配置规划。大批量的仪器设备配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各部门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商相关部门拟定学院未来3—5年的教学和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配置的整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建立滚动项目库,学院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配置。
(二)年度购置计划:各部门在每年预算申报时编制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计划资产财务处;
(三)专项购置计划:购置专项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等)部门根据项目的计划、进度、需求及资金落实等情况制定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购置;
(四)临时购置计划:各部门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购置仪器设备时,应填写《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并附购置申请及有关部门和领导批示(主要是资金落实),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购置;
第十条 整体实验实训室建设及单位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经过学院内申购论证程序。论证内容主要包括: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仪器设备的应提供原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情况;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学院内外开放共享方案;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遵循审批程序:
(一)申购部门填写《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经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购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审批。
(四)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突出特色、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学院已经批复的年度预算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得随意改项,确需调整项目,应按预算管理程序办理改项报批手续。
第三章 采购与入库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预算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归口部门统一采购或由归口部门授权使用部门自行采购。采购前各部门要做好调研、选型、定型等工作,以提高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做到适用、耐用,切实保证质量,减少浪费。按政府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一)政府采购。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时,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组织采购。
(二)学院集中采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过程的组织及后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管理,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学院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凡符合公开招标要求的采购项目,都必须在网上进行公告,并实行公开招标。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采购项目,需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零星采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授权各部门负责自行组织采购;多部门需要的共性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上款中学院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
(四)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并办好相关手续。
(一)常规验收:一般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部门自行安排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由使用部门分管资产工作的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同行专家、项目负责人、设备保管人及党风廉政监督员中全部或部分人员组成。要严格对照合同、对发票、说明书、运单、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并填写《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
(二)技术验收:整体购置30万元或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进口设备的验收,由使用部门安排初验,并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计划资产财务处、同行专家、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和厂商共同验收,并填写《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验收的内容包括:规格型号、质量、性能、附件、随机资料等。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要将采购活动记录及相关材料统一进行分类归档。采购活动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采购价格;采购方式,并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判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采购部门或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同时上传合同、发票、采购申请、招标记录或询价资料等影印件、仪器设备图片及设备标牌图片至系统附属文档,计划资产财务处负责审核后打印出统一的资产条码标签,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粘贴到仪器设备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实物账和财务帐由计划资产财务处负责建立并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实物备查账,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登记,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部门或人。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仪器设备(含附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验收入账;
(二)无偿调入或国内、外捐赠仪器设备及软件无原价的,按照同类产品当时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三)自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成本(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计价)验收入账;
(四)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
(五)采购设备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仪器设备价值。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对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即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修。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两严”,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存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有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对集中共用、协作共用、专管共用的仪器设备,除本实验室专业人员外,其他部门的人员使用必须由仪器设备所在试验室组织学习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检查和校验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应有的技术性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对压力容器、危险品等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定期安排检验,务必安全操作。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按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质和精密度。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使用单位修理力量不能承担的,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转送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部门教学、科研、生产等使用外,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中心实验室,为学院各部门服务,并积极参加省内高等院校的协作组织。
第五章 借用、调拨、报废及报损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在所属部门内部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借出时,要办理借用手续。学院内部借用,由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经借出方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借入方应爱护使用借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程序申报批准后方能借用。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精密、贵重、稀有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才能借用。
1.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到计划资产财务处洽借。征得借出部门同意,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签订借用协议书。各部门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
2.借出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在借出时,必须向借用人详细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在归还时,必须仔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退休、退职、借用及调出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部门移交本人所使用、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所在部门负责人负有收回和催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调拨按以下方式进行:
1.使用部门内部调拨,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调拨工作,调拨单需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2.各部门之间调拨,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发起调拨申请,按照调拨流程完成调拨工作。调拨单需要计划资产财务处、双方部门领导及保管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处理,以发挥其作用。调剂按照先教学部门内,后教学部门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仪器设备和资产,转入计划资产财务处调剂库。校内调剂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部门提交调剂申请;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3.分管院长批示;
4.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需要报废仪器设备,按照《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