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实验实训、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种物资。其中:材料是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电子元件、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零配件等;低值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对单位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教务处是教学类物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教学类的物品管理工作;院长办公室是办公类物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办公类的物品管理工作;其他物品分别由相应的职能处室归口管理。
第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责任制度。做到计划采购、认真验收、科学管理、节约使用、及时回收、入出库存手续健全、账卡记录清楚,经常保持账、卡、物相符。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特点,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家用品相关的物品要严格管理;对价值小的一般性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二章 计划及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拟定年度物品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归口部门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学院编制年度预算时将物品采购计划编入年度经费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予采购。
第七条 大批同类物品由归口部门集中统一采购后分配各使用部门,凡符合批量物资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急需的少量零星物品可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批复自行采购。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物品的验收制度。物品入库前,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和进口材料应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物品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具体负责的采购人员,以便及时办理返货、换货或索赔。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根据集中管理、方便领用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应当设立常用的大批量同类物品仓库;其他部门有条件的,也应当设立常用的大批量同类物品仓库。物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条 物品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品明细账。新购物品经验收合格办理入库验收登记手续后,资产管理员应当建立物品明细账册,明细账应包括购置日期、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用途、消耗记录、领用人等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人领用材料、易耗品时应当进行登记或填写《物品领用单》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每学期末各部门应将物品购、领、存情况汇总报归口部门,以利及时掌握物品的购、用、存情况。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贵重物品及危险物品管理,设立专柜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专人审批,限量发放,精确计量,全面记录。稀有、贵重材料一律实行专管专用、结余缴回、严格审批制度。麻醉药品、化学危险品及其制品按国家《化学危险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每学期末应当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物品应查明原因,经相关领导按权限审批后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物品账、物管理必须落实到人。相关人员退休、调离或岗位变更时,应在进行账、物核对后,办理账、物的交接手续;凡退休或调离学院的人员,所领用或保管的物品必须交接完清后方可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院内调动人员,所用物品应归还原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时,应征得原部门的同意,并经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备案,进行二维码管理的低值品必须到计划资产财务处办理资产变动手续;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移交账目及相关材料,由交接双方责任人和监交人签字,并报学院计划资产财务处审批、备案,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五条 对长期(一年以上)不用的物品实行调拨,对于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六条 低值品报废,须填写《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低值品报废明细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计划资产财务处审核后,并进行销账处理。未经学院批准,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的低值品。
第十七条 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物品管理或使用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物品购置或使用年限、物品市场估价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计划资产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处理。
第四章 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按如下要求进行建帐:
(一)计划资产财务处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二)归口部门建立物品备查帐,对物品的数量、金额进行记录。
(三)使用部门设立管理帐册,健全购、用、存物品明细帐。
第十九条 计划资产财务处根据购货凭证、验收入库单及相关资料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自觉管好用好各类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直至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