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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浏览量:3539 日期:2019-06-18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学院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三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办学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学院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学院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审定学院预算编制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  院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法律责任,负责组织召开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行政审议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学院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研究、审议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负责研究、审议学院预算编制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负责审定学院绩效考评结果。

第九条  分管预算工作的副院长在院长授权范围内对预算工作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审核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重大政策进行研究、审议和修改并提出方案,供学院研究决策;负责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审核预算草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审议学院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审议学院预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分管业务副院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的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审核各业务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和部门基本经费预算与学院事业规划目标相关性审核;负责各业务部门申报的预算调整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第十一条  计划资产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拟定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标准;负责启动预算编制工作,组织对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宣传;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测算收入预算、汇总经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的各部门支出预算,形成预算草案;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和监督检查;负责决算报表的编报、决算分析报告的起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经费预算定额标准;负责组织编审专项经费项目库;定期向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包括院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中心、招生就业处和科研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提供预算相关基础数据;负责组织论证各业务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商计划资产财务处制订相关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和专项经费项目库的编审;负责汇总、审查归口管理经费预算并组织和监督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基础数据;根据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并对部门预算进行细化;严格执行学院下达的预算;提供财务部门预决算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预算期末提交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和批准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收支平衡、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体原则。在保证人员经费、水电费等刚性支出的基础上,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的需要,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债务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预算应当在认真核实收入来源的基础上采取稳健的原则填报,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预算应当细化,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第十七条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等重大项目,应当在事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  预算编审采用“一下、二上、三下、四分解、五调整、六批复”步骤进行。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经党委会批准下达各部门执行。经党委会批准的预算,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各部门作为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其部门负责人组织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与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组织和监督依照在物价部门报备的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收缴各项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者减、免、缓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预算批复前可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标准支出预算时应按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不可预见的开支。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算预备费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5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院长授权下由分管预算工作的副院长审批;5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由院长审批;2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归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在1%3%的范围内设置预备费。具体比例由该归口管理部门与计划资产财务处商定后报分管预算工作的副院长审定。预备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应当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不得跨项目混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的完成以办理完毕经费支出报销手续为准,各部门公用经费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基本业务费和专项经费结余或结转资金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

第二十七条  需要调整预算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核、审批后,计划资产财务处根据学院批复调整年度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管理部门追加、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梳理和总结,是对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是学院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是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决算草案由计划资产财务处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决算报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三十条 决算经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和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支出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十三条  计划资产财务处应定期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学院年终预算考核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的支出评价结果提交计划资产财务处进行审核汇总,计划资产财务处将结果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各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学院将加大投入力度;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院将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时削减或取消有关预算;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部门正常运转和发展,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部门领导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和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加强对预算进行监督。院长办公会应当定期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关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研究与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职代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询问或质询,通过教代会主席团组织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计划资产财务处应定期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发挥预算的控制作用,做到“无预算不核拨指标,无指标不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预算资料,并按照计划资产财务处提出的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检查,保证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纪检监察审计处对有关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向党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归口管理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违反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应当追究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在预算执行中如有严重超支、不按预算方案执行的行为,除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预决算公开制度,做到“非涉密,全公开”。重点推进预算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五个过程全公开,有效监管监控经济活动,从严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学院在门户网站设立财务公开专栏,由计划资产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学院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相关数据在网站保留3年以上。

各部门应当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按照《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在部门全体会议或者在显著地点张贴公布本部门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预决算知情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计划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